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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
于都宽田村民反映
在他们村里
有人在担任村民小组长期间
竟利用职务之便
将万元补偿款汇入个人账户
调解后,迟迟不退还!
下面跟着小编一起看看
事情的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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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于都县宽田乡石马村中心组多名村民反映,中心组原组长肖勇在担任村民小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国家补给村民的10845元公益林补偿款占为己有。石马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于去年2月16日就此事进行了调解,肖勇也同意在当年12月20日前退还这笔补偿款,但他出尔反尔,拒不履行调解协议。 ……村民们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记者前往实地进行了调查采访。
石马村一段在建的通组公路还在修路基。
石马村中心组村民肖平告诉记者,肖勇任中心组小组长30多年,但他与村民的关系搞得不是很好。2015年村民小组长首次由村民投票选举产生,肖勇落选。
肖平说,新当选的小组长肖北京上任后,发现中心组29户村民共有的108.8亩国家公益林,从2007年开始,每年国家都给予了资金补偿。按照国家政策,公益林补偿款应发放到各户村民手中。然而,2007年至2015年共计10845元公益林补偿款,汇入到肖勇的个人账户后,他没有发放给各户村民。
村民肖香基说,得知村小组公益林补偿款被肖勇个人侵吞后,村民们虽然很气愤,但出于同宗同族,大家都好言相劝,希望他把补偿款退还给各户,可肖勇不仅拒绝退钱,说话也不太好听。
无奈之下,村民们请求宽田乡政府出面处理。去年2月16日,石马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经乡政府授意,召集部分村民代表和肖勇进行调解。经调解,肖勇当场提出在去年12月20日之前退还10845元公益林补偿款。随后,双方代表在调解书上签字。
调解书是具有法律效应的。村民们以为肖勇会按时把钱退还给大家,但没想到,调解协议规定还款期限已过,村民们并没有拿到钱。面对村民的催款,肖勇改口称,这笔款已用作修村里的通组道路,修通组道路属于村里公益事业,所以不予退款。
采访中,村民们向记者出示了《宽田乡石马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民事调解书》的复印件。记者看到,调解书第5条写道:“被告提出修通户道路用去集体资金要报账时,原告不同意,未经村民委员会同意,欠缺资料,调委不予支持。”
村民们说,调解书上的其他几条协议肖勇都履行了,唯独10845元公益林补偿款不肯退,对此他再三说钱是用来修通组道路。村民们认为,就算是修通组道路,使用公款也应征求村民的意见,何况他是用来修自家的通户道路。
为核实情况,记者打通了肖勇的电话,欲见面采访,他说人不在家中。电话中,对于10845元是不是属于村组的集体公益林补偿款,他没有正面回应,只说这笔款是用于修村中的集体道路,不属于私用。
随后,记者在村民的引领下,来到肖勇家。肖勇家在一处山脚下,属独立的一户。村民们说,从他家到通组公路有近50米距离,这段水泥路属于他家的通户道路,他说公益林补偿款是用于修村里通组道路,是狡辩,因为与肖勇家隔着稻田的一条正在修的道路才是通组道路,而且目前还在修建路基。
肖勇家的一棵梨树处路上拒绝砍掉。
村民们还说,肖勇家一棵梨树处于在修的通组道路中间,乡、村两级干部多次找他协商,希望他能将树砍掉,他却不肯。出于无奈,这条道路现在只好占用旁边一户村民的部分农田。
采访中,有村民向记者透露,肖勇不仅侵吞了公益林补偿款,村小组有几口集体鱼塘,每年上交的租金由他保管,但他从来没有拿出来发放给村民。几十年时间,折算起来共有1.6万余元。
“调解现场会上,他亲口提出到期会退款,并在调解书上签了字,现在拒不履行,还多次向催款的村民说脏话,确是太过分!”参与主持本次调解的管小荣说,自石马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以来,作为一名调解员,经他参与的调解已有几十起,就只有肖勇拒不履行调解协议。管小荣还说,宽田乡林管站也派人上门做调解工作,但肖勇仍置之不理。
说起肖勇侵吞国家公益林补助款一事,现任石马村村委会主任肖东斗也恼火。他说,去年2月16日,作为书记员他参与了这起调解,当时双方代表都在调解书上签了字,认同此次调解,肖勇却拒不履行。为此,他和其他村干部数次上门劝说,对方就是不肯退款。
为了讨回公益林补助款,村民们先后向宽田乡纪委、宽田乡派出所、宽田乡林管站反映,这些部门也分别派人上门找过肖勇,都无功而返。无奈之下,村民们又向于都县纪委、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等部门递交了《举报材料》,这些部门以“不归他们所管”为由,没有受理。
村民们说,本来肖勇的态度就很不好,看到大家举报无果后,现在更是口出狂言,目无一切。对此,让村民们疑惑的是,肖勇侵吞国家公益林补偿款一事,证据确凿,事实清楚,为何政府部门竟对他束手无策,任其逍遥法外,这件事究竟该由谁来处理?
对于肖勇拒绝退还国家公益林补偿款的行为,7月4日下午,记者采访了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培强。
邱培强认为,不管肖勇修建的是“通组道路”还是“通户道路”,其都无权擅自将公益林补偿款予以挪用。为了说明这个观点,他向记者介绍了有关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的文件。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江西省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部门应加强补偿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抵扣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和处分。”
邱培强还说,根据这两个文件精神,于都县宽田乡财政所及林管站应履行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职责,依法要求肖勇将国家公益林补偿款返还给村民。
对于于都宽田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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